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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2008-1-7 17:08:07


清明、端午、中秋纳入国家法定节假日
       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从2008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新办法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平等保护各类职工休息休假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根据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为了保障这项制度切实得到落实执行,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起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上调四倍左右
       修改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暂行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上调四倍左右。根据新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得进行生产经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如果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总部颁布条例:军队院校招生须公开透明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加大了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化和监督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制度,每年录取工作一结束,全军招生办负责建立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数据库,经计算机校检后统一生成军队院校生长干部身份号,一人一号,作为军校毕业学员提干任职的重要依据,凡与总部系统中身份号不符的一律不予分配部队、不得任职提干,实现“录取新生-在校学员-军队干部”全程封闭、精确管理。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保险权益归属”
      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当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这样一来,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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